第十七章:反垄断法(1)(2 / 2)

相反,如果只有一家企业提高价格,限产保价,就不会造成什么太大的影响,因为消费者可以与其他厂商合作,仍有选择的余地!

如此一来,也没有哪个企业敢单独这么干,否则,无异于把自己的市场份额,平白无故地让给了竞争对手,纯属缺心眼嘛!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必须首先针对这种垄断协议重拳出击,打破所谓的商业联盟,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把垄断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才行!

问题是,水泥的价格越来越低,商家无利可图,最终坚持不下去了,难道就好吗?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规律,谁能坚持到最后,谁就是赢家,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

一个行业,就那么一块蛋糕,分的人多了,自然获利就少!等到某些人撑不住了,纷纷退出以后,剩下的,便可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恢复正常获利,这才是正道!

但是,垄断协议呢,却等同于绑架,联合起来拿自己的产品要挟消费者,剥夺了你的自主选择权!刘纬制定的反垄断法案,首先拿这种垄断协议开刀,着眼点和切入点还是十分精准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四大家族的情况吧!他们到目前为止,做的还不算太过分,毕竟目前汉国经济飞速发展,各行业盈利空间很大,没必要去搞什么垄断协议,却已经出现了不好的苗头!

此前,刘瑾为了收回营销成本,联合其他三家,抬高货品零售价格的举动,说白了,就是一种垄断协议!

可以想象,刘瑾这么一搞,其他三家肯定愿意,因为他们可以相应提高商品的出厂价格,获得更多的利润!

刘瑾出的采购价格高,其他人的拿货价势必也跟着水涨船高,否则就进不到货,那么整个零售行业的各种商品价格,就都跟着一起涨了!

因此,你不去刘瑾开的商店买东西,去其他人那里也照样贵了!这就是刘瑾在商品零售领域,实现垄断的趋势以后,第一次收割消费者的韭菜!

然而,价格高低,应该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才是,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供小于求,价格上涨,这才是正常且健康的涨跌规律!

可刘瑾呢,仅凭个人意志,采用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就能随心所欲涨价,长此以往,那还得了?所以,反垄断法案必须限制这种垄断协议的行为,无论是笔头上签署,还是心照不宣的默契,都不行!

第二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条,很有讲究,您看出来了吗?

事实上,刘纬并不否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换言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却不可以滥用支配地位,对市场进行操控,阻碍限制合理竞争!

这一条,典型就是针对四大家族的,他们现在的状态,不就是在各自的行业和领域内,形成了支配地位吗?那么,有哪些行为,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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