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喀山这个一千万人口级别的国家来说,政治体制的建设是一个大问题,只有细细思量,方能决定其结构。
早在与波兰诸国开战之前,马合木达克就已经开始和李书源商讨未来喀山汗国的帝国化改制,经过当时数日的商讨,马合木达克和李书源发现,以现在喀山汗国的状态,完全照搬大明国的政治制度是很不理智的一件事。
大明国的土地已经被各朝各代深耕许久,人民久经教化,有久已统一的民族、文字、官方语言、道路系统,还有代代相传的民族习惯和人民信仰。
大明的子民对大明国政府的大多数政策都有很强的辩识能力。人民和政府的配合几乎只需要一道诏书。
反观喀山汗国,大多数的田地不是刚刚被开垦就是刚刚被征服,人民对科举制度的理解还停留在当官挣钱、为贵族家族或者为自身所在团体争夺话语权这种最低级的层面上,全国的语言确实因为国家崛起系统被强行统一,但各个民族的生活习惯还没有改变,统一的民族还没有真正形成,斯拉夫人和喀山人虽然没了仇恨,但是人民之间的成见依旧很深。
喀山汗国的各族人民对喀山政府所下达的指令一知半解,常常闹出地方官员努力执行行政命令,但最后却适得其反的笑话。
哪怕是硬件方面,就算马合木达克统一了度量衡,可喀山的道路、驿站、运河、城池、营造方式以及很多手工业相关的生产方式,各地仍然有很大差异。这些方面,说要在短时间内统一,那几乎不可能。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马合木达克读遍了史书,发现中原汉代的情况与如今的喀山汗国最为相似。
周与秦汉交替之际,正是中原将分封制度转变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当口。
那时,科举制度还没有真正的出现,先秦诸国的人民互相之间有很大的成见,贵族势力在秦汉的一两百年之间仍然牢固,度量衡也是在秦代才刚刚统一……。
最终,马合木达克决定以汉代的百官制度为基础,在考虑喀山汗国国情的前提下,建立一套专属于喀山汗国的帝国过渡政体。
马合木达克将喀山的世俗体系分为三个大部分,即司法、行政、军事。将中央的机构依次分为府、院、台、司四个级别。
早在金帐汗国分裂直至喀山汗国改革之前,蒙古诸国的司法制度都由一种叫做札鲁忽赤的断事官统管。各地也都有小的札鲁忽赤作为地方的法官,小札鲁忽赤是各地除税务官和报税商之外的另外一个国家机构。
掌管法律分为三个类别,一种是民事诉讼,另外一种是刑事管理。还有一种则是行政提案。地方的札鲁花赤其职能更类似于中原的知县而非法官。
今喀山司法改革,类似此种官职定然是要细化的。
在马合木达克的规划中,全国的司法、教育都由一个机构来统管,即太国府,太国府的主官称太国大夫,太国大夫是全国宗教、法律、礼仪方面最专业的专家,负责整个太国府正常运转。
太国府下辖正统、理藩、太律三院。
所谓正统院,就是管理国家的主流宗教,主流文化,还有历史与法统的地方。
正统院下辖国史、太常、授时三台,主官称之为大统卿。
其中,国史台负责国家历史的记录、考证与编纂。当然,是马合木达克编定大纲的那种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