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零六章:博多和约(1 / 2)

宋、倭、李朝三方的和谈,持续到新世界113年年终才初步谈拢,面对宋洲扬言要进攻倭国本土的威胁,名护屋方面在了解到入朝倭军与宋军实际的交手情况后,最终选择了妥协。

经名护屋方面强烈要求,和谈签约地点最后选在倭国博多湾宋洲的铁甲舰“天剑”号上,算是两边都有照顾。

倭国参入签约的有关白丰臣秀次,及五大老、五奉行;李朝参入签约的有刚刚担任领议政李德馨,以及尹斗寿、李尔瞻等两班大臣;宋洲现身签约现场的是东北总督府办公室主任杜享、全权谈判专员袁一鸣、联合舰队司令彭蒯等。

由于“天剑”号铁甲舰无法靠港停泊,倭方人员只得转乘驳船登上铁甲舰。

倭国诸人皆是首次看到如此巨大的战舰,一个个惊讶得目瞪口呆,关白丰臣秀次差点被礼炮声吓得跳下驳船,弄得众人好不狼狈。登上舰船甲板,各处站得笔直,身材高大的海军士兵又让倭国诸人脸色十分难看,众人心里不免生出入鸿门宴之感。

待三方坐定,有士官送上早已草拟好的条约,因三方通用汉字,倒也省却了翻译的麻烦。

丰臣秀次看完条约,又将文件递给了左右,由德川家康与前田利家检查,以免里面有什么模棱两可的内容。

德川家康看过,大体上还是按照之前预定商量好的内容,并没有什么轻佻之处,于是向丰臣秀次点了点头。

其条约内容,先是概括了一番倭国侵李朝的不义,现在战事已定,宋洲与李朝需惩戒略施。

第一款:

为示惩戒,亦使倭国不再行侵凌之事,特割取对马岛、种子岛及附属岛屿予宋洲。

第二款:

倭国约将足银2万两交于宋洲与李朝,作为赔偿军费及其他财产与人s损失费用。该款分作六次交完:第一次1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3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四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三款:

就对马岛、种子岛、及宋洲鲸屏岛与倭国边界划分问题,两方同意以海峡为界。宋洲与李朝亦是如此。

第四款:

和约签订之后限一年之内,宋洲准许对马岛与种子岛百姓迁徙离开,任便变卖所有产业。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宋洲果民。

第五款:

应倭国之请求,互通两果之有无,宋洲将与倭国商议商埠关口,开展贸易之事。为方便宋洲商贾存放货物、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倭国以检地之石高作价,租借土地于宋洲。允宋洲商人在其修筑房屋、出入不禁、售卖货物。

暂时商定的租借之地有长崎、博多、小滨、江户(尼崎离京都太近,因此作废,合计四处。除不得占据倭国居城外,其余均可自选,以长宽十里为定,检地石高为租金,每年支付。租借期为一百年,期间若宋洲不欲继续承租,需一次支付其余年份租金;一百年期限之内,倭国不得索取归还。宋洲将派遣人员于商埠关口修筑商站驻扎。

第六款:

宋洲商贾携带之货物,按值百抽九之税费缴纳于倭国。缴纳税费后,倭国不得对此货物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厘金等。沿途亦不得阻拦。倭国可以允许货物免税。

第七款:

宋洲商贾携带之货物需遵守宋倭双方之约定,禁止违j、禁止携带天煮j相关书籍。具体违j物品需双方商议。

……

第十款:

如遇风浪,宋洲船只可以在倭国除濑户内海之外的港口停泊避风,但不可以在四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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