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人至吾食堂,随员工食而不付,乃霸王餐也。”
“此乃破坏吾等生产经营之秩序。”
“亦破坏吾等管理之秩序。”
“吾言彼非经济纠纷也。”
欧阳氏以理为凭,与彼所长据理力争,言此事轻者已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欧阳氏引经据典,详陈彼方之悖法之行。譬如,追踪他人、围堵他人、拦阻他人车辆等,皆属禁行,皆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若其尚有毁财之举,惟需五千钱耳。”
“则犯罪矣。”
“即犯破坏生产经营之罪矣。”
“彼前又曾或损电脑。”
“且击碎桌案。”
“吾言此已涉犯罪,虽未伤人。”
“至少已违治安管理处罚之法。”
“故需诸君履行其责。”复强调此行之意。
“彼等仍不悦,盖彼等前以此由答吾当事人也!”欧阳见所长仍不从,适时出重拳。
“吾亦知君等难处,若惧上级追责插手经济之争”
“吾可伴君,或独往贵局”
“吾直往局首禀报沟通。”此言虽和,然意深矣,实为关键,且立竿见影。
“闻吾此言,即允即刻出警,维持现场之秩序。”
观此所长,盖亦文士出身,其言外之意,皆洞悉矣。此乃潜示欲陈情于上之兆。所长虽无畏天地,然必畏领导之威。若事起波澜,至于领导前,终非善策,故因顾忌而勉强应允。十年之后,欧阳复盘及此微末,问何以如此言?何以所长闻此即释然?欧阳释曰:因此言含隐意,若不及时出警,则将上告所长之状。欧阳亦以为,此隐意使所长觉无形之压也。
予授以公告书,言其前已有此,若今日复有,吾则姑息。若再三再四,汝等宜惩之。已付控告书于彼,除前以公司电报警外,更以书告之。此书既有事实,亦有法据。
......
欧阳至山东,上午与派出所士交谈一二时辰。无论何如,所长允诺预出警,以维持下午结算沟通会之秩序。有诗记云:
暗暗思量策略高,示之以威意气豪。
言辞锋利如刀剑,所向披靡纷扰消。
智勇双全心不摇,法律条文熟记牢。
单刀赴会显身手,欧阳威名震九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