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恨水接待的第一位上访群众,是一个年过六旬的白发大妈。
“领导,我家老头子,就是在河里捞了几条小鱼小虾,总共六两重,却被抓起来了,听说还要坐牢。我们老百姓不理解啊!”
经过进一步了解,李恨水知道案子的来龙去脉。
大爷今年七十岁了,因为小孙子周末回来。大爷就带着自制的虾笼网在河里捕鱼。不料,被渔政执法人员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大爷实际捕鱼六两,包括一只螃蟹、几条小鱼、几条泥鳅、几只小虾,还有几个田螺。
大爷随后被刑事拘留,不久又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批准逮捕。
陪同接访的宣霄说:“大妈,我来给你普及一下法律知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捕获鱼虾重量无关。
大爷捕鱼时,那条河流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而且,虾笼网是禁用捕鱼工具。”
李恨水犯难了。
对照法律条文,大爷被抓并指控非法捕捞水产品,一点也不冤枉。公安机关执法似乎并没有过错。
就像大学生掏鸟窝、自动取款机出故障多吐钱,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但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总感觉大爷的社会危害性还不到非要用刑法制裁的地步。
法律不外乎人情。当很多人朴素的观念认为某条法律条文太过于苛刻,或者某条法律条文又过于宽松时,就得认真思考,有没有修改法律条文的必要?
比如,自动取款机出故障自动吐钱,这与在路上捡钱,在社会危害性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前者是盗窃罪,后者只是不当得利。前者可能会判无期徒刑,后者只要上交款项就行。两者处理天壤之别。
再比如,盗窃、侮辱尸体罪,根据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哪怕盗窃、毁坏几千具尸体,最多也就判刑三年,惩罚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那些铤而走险者。
针对大妈的信访投诉,李恨水说:“大妈,你的案子我记下了,我们会组织专家研讨,争取妥善处理此事。”
大妈说:“领导,老头子哪怕关几个月,也就算了。但就怕他坐牢,影响孙辈发展。到时候孙辈当兵、考干部政审通不过,我们罪责就大了!”
李恨水安慰一番,大妈走了。
接下来,是一个面容憔悴的中年女人。
其实,仔细看,这个女人年龄并不是很大,应该也就三四十岁的样子。
“大姐,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反映呢?”李恨水和声细语地说。
“领导,我的女儿被坏人强奸了。但坏人势力太大,至今逍遥法外。我的女儿因此还患上抑郁症,病情很严重,现在休学在家。
她外公外婆在家看着。有好几次,女儿要自杀,幸亏发现及时。我不知道,女儿哪一天就突然离开我们。”
李恨水很心酸,上次卢小英女儿案子还没调查清楚,又遇到类似案件。
“大姐,欺负你女儿的人是谁?”
“武氏大酒店总经理武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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