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此言一出,苟哥便如醍醐灌顶一般恍然大悟。
先前苟哥曾与自己亲儿子、将满两周岁的刘嗣讨论过,为何说国以民为本。
此后苟哥又抛给亲儿子两个思维发散题:
一是大汉之衰微,源于何故?
二是孟子为何云民为贵?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正是张裕提醒苟哥、解决河北问题的关键点。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当然不可能是党锢之祸,也并非黄巾之乱,黄巾之乱只是此问题的具象化表现罢了。
东汉衰微、汉末动乱的根源,实际上是东汉朝廷政权,已经无力与士族、豪族争夺人口,从而导致地方作乱、东汉朝廷却对此无可奈何。
这也是孟子说“民为贵”的原因。
因为对一个国家而言,尤其是对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而言,民是根本。
自秦汉以来,“有土斯有民”的观念,与“有民斯有土”的现象逐渐变为并存。
自华夏首个中央集权的大秦开始,国家便力图阻止户口人丁流入私门,但是…至汉末时,随着朝廷力量衰微,此趋势已无法被阻止。
从秦汉魏晋人身依附关系发展看来,可以是有土斯有民,也可以是有民斯有土,而且后者比前者更加显著。
简言之,士族、豪族的“客”、“奴客”、“部曲”,便是如此形成的。
“客”是一个特殊阶层,也是中古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以宗族、乡党为纽带的社会中,对族里而言,外姓是客;
对乡里而言,外乡是客。实际上是指在本地没有根基的外来者,因此“客”往往不得不依附于地方强宗,以求托庇。
客的具体属性,与其前缀有关。
“宾客”泛指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隶属群体。
“上客”通常拥有一定的资望地位,是地方豪族的礼宾。
“谈客”利用口舌才华,充当军阀之间的游说者。
“奴客”则更加宽泛,随着任务的变化,而被冠以“部曲”、“田客”、“复客”乃至“盗贼”等名称,有时甚至会被直接简称为“奴”。
所谓“奴客”,顾名思义,即“具备了奴隶色彩的宾客”。
他们不具备人身自由,属于主子的私产,在某种程度上与牲口无异。
在两汉时代,由于奴客自身的“财产属性”,因此往往需要被长期豢养,不得随意抛弃。
然而实际执行时,又是另一幅面貌。
比如豪族大姓往往利用“朝廷下令释放奴婢”的机会,将年轻力壮的奴客留下,将年迈无用的奴客轰走,美其名曰“还你自由”,实际是令其自生自灭。
这与现代资本家裁员,却谎称“为社会输送人才”有异曲同工之妙。
“奴客”的称谓,见于史册较早,至少在西汉中期便已出现。
关于“客”的卑微化,唐长孺曾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一文中有过详述。
唐老曾注意到,奴客大抵都是缺乏教养的无赖,他们替主子“干脏活,牟奸利”,乃至“作盗贼”。
实际“客”的卑贱化,核心原因在于,其生活上依附于豪强,缺乏个人选择的自由。
在地主豪族垄断了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大部分缺乏受教育机会的底层群众,因为生存艰难,被迫沦为权势者的奴客。
在马太效应(也叫二八效应)的作用下,两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最终大量的失地农民与破产手工业者,便顺理成章地沦为富室强宗(也就是当地士族、豪族)的附庸。
同时,彼时的“丁税”制度,也为奴客的诞生提供了肥沃土壤。
所谓丁税即人头税,其目的在于舍地税人,即无论个人财富多寡,都必须按人头缴纳赋税。
在丁税之外,百姓还要承担沉重的徭役。
而富户不仅有着多样的避役手段,甚至可以通过个人权势,庇荫田庄内的奴客,使之不服徭役。
比如《魏书司马芝传》记载,司马芝出任菅县县长时,辖区内的豪族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多年来从未接受官府的征役。
司马芝想征调刘节手下的宾客服役,也遭到断然拒绝。
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馀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司马)芝差(刘)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刘)节家(宾客)前后未尝给繇(指兵役徭役)。”
摘自《魏书之司马芝传》
本书中的司马芝,此时也正被苟哥下放到陈留郡某个县任县令。
按两汉制度,县满万户设县令,不满万户设县长。可知菅县的户数不满一万。
刘节不过是条籍籍无名的地头蛇,在这个不满万户的小县,却能霸占十分之一以上的丁壮人口(千余家),足见彼时的贫富分化到了什么地步。
奴客问题的根源,其实在于土地私有制度,以及两汉极其狭窄的上升渠道。
在出仕名额被地方大族垄断的社会背景下,缺乏背景的普通人,其晋升途径被基本堵死,社会阶层也完全固化,因此抵御风险的能力也特别差。
很多穷困潦倒的人,甚至会自发“投充”,即卖身为奴。
与之相对,占有生产资料的富室强宗(也就是士族、豪族),天然处于统治地位。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兼并的发起,最终大量的自耕农与中小手工业者彻底破产,沦为强宗豪右的门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