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案件(2 / 2)

三国:汉中祖 周府 5604 字 2023-05-17

当然这一点在并非刘禅独自所定,曹叡亦是在青龙四年下诏地方州郡上报死罪重囚案件。只不过大汉更先进一步,将死刑复奏通过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即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评,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郡之大辟,皆先速报,乃施行。

刘璿翻阅半响案件,于阶下拱手,说道:“陛下,此案件审判,儿臣当有不同之见。”

“哦!”刘禅放下毛笔,好奇问道:“当为何案?太子又有何见解?”

刘璿拿起奏疏,阐述说道:“赵年,南安郡人士。其父赵野,其继母陈氏……。”

秦州南安郡中陶县,有户人名为赵野,先是娶妻张氏,生子赵年。在赵年十岁那年,母亲张氏去世,赵野便又娶了继室陈氏。

陈氏性格凶悍善妒,平日里不仅时常与丈夫吵闹,还虐待继子赵年,并且常将家中财物搬回娘家。赵野虽常苦口婆心地劝说妻子,但却始终不见陈氏悔改。

在去岁夏季,大汉征讨河东不利还军,从军的赵野回家,见妻子虐待儿子赵年,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发展至夫妻互殴,陈氏发起狠来,竟然手持利刃将赵野杀死。

赵年见父亲死于非命,一怒之下冲了过来,夺下陈氏手中利刃,一刀又将陈氏杀死。

负责审理此案的东里雄认为:“妇当以夫为主,不可操戈;子以母为天,却当众反刃。今陈氏性情凶悍,以致夫死,凶人起于内庭,当除以死刑。然而,陈氏固有杀夫之罪,但自应由有司予以惩治,不能以私刑处之。而赵年却逞匹夫之勇,犯下杀母之大罪,不可轻恕,按《蜀科》决断,当处以死刑。”

大汉以忠孝治天下,因怒而杀人,以《蜀科》之法,除以死罪。杀母者,罪加一等,除以极刑。

刘禅用手指敲着膝盖,问道:“太子以为哪有不妥之处?”

刘璿放下奏疏,拱手说道:“启禀陛下,儿臣以为陈氏并非赵年之母。”

“继母非母?”董允蹙眉反问道。

刘禅敲击着膝盖的手指停顿片刻,说道:“继续说。”

刘璿挺直腰背,解释说道:“陛下,董侍中。在下以为陈氏虽为继母,但论亲属而言,却不及生母。赵年只因陈氏嫁给赵野,故称其为母亲。而陈氏违背夫妻之义,以刃弑夫。”

说着,刘璿以手做刃斜砍而下,说道:“彼时陈氏抽刀挥刃之际,赵年与陈氏便无母子关系,自当无‘弑母’恶行。赵年见父被杀,怒火攻心,挥刃反杀陈氏,为父报仇,自乃孝子之为,故当以杀人罪论处赵年。”

刘禅面露笑容,看向董允,问道:“卿以为太子之言如何?”

董允微微颔首,鼓掌应和道:“太子之言,当为彩尔!敢问太子,不知赵年当处以何刑?”

顿了顿,董允捋着胡须,似笑非笑地说道:“或当赦免赵年无罪否?”

此言一出,刘禅以怪异的眼神看了眼董允,他完全是在给刘璿设套。

东汉曾有法名为《轻侮法》,此法的核心就是:杀死侮辱父母者不获死罪。因此在这数十年间,很多人凭借此法中钻空子为自己开脱。于是尚书张敏上疏请汉和帝废除《轻侮法》,汉和帝采纳。

即便如此,当时的复仇风气仍然鼎盛,替父母及师父杀人,只要不被抓住就没事,抓住多是会判死刑。如夏侯惇十四岁时,有人羞辱其师,他便将那人杀死。故董允是在试探刘璿精通律法程度以及是否太过仁德。

刘璿露出白齿,说道:“董侍中所言,在下以为颇有偏颇。后汉顺帝时,青州毌丘长因有人辱母,白日当街杀人,潜逃被胶东国所获,国相吴祐以死刑论之。不过吴祐哀矜,念其有妻无子,特令其妻与他同居,怀有其子之后,再行除以死刑。”

“故赵年之案,儿臣以为为畅扬继母与后子和睦,仍需以杀人罪论处死赵年,而非大逆之罪。”

刘禅长叹口气,说道:“李悝《法经》有言:‘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今赵年不过十四,免其死刑,除以笞刑即可,不知以为如何?”

刘璿迟疑半响,拱手道:“启禀陛下,《蜀科》有言:‘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今赵年不在其内,故当以死刑处之。”

刘禅微微蹙眉,以不容反驳的语气说道:“赵年多遭其母陈氏虐待,其父又被其母杀之,其情可哀,其罪可减,故当减之。”

刘璿见刘禅语气坚定,低下了头,拱手说道:“陛下仁德,儿臣必鉴之。”

“将朕及太子之意告诉东里雄,让他重新审判。”

“诺!”董允应道。

说完,刘禅低声轻叹一句,说道:“汉律多杂,还需简之,令人重编。”

大汉的《蜀科》只是在两汉律法与其矛盾时,以《蜀科》为准,是故大汉还有两汉以来的判决之律条,文字高达百万字之众,繁琐至极,非常人根本难以知晓。

故曹叡对汉代遗留下来的律法进行了废除更替,较为简约。而大汉由于以战事为先,连礼法都顾不上,更不用说重新整编汉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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