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时候自己就能完全控制局面与平衡,石勒有狼子野心又怎么样,他敢暴露,看看刘泰会不会收拾他。
刘泰哪怕想要割据一方,只要自己不去逼迫,那为了王弥的身后之名,他就不会造反。
对想要掌握天下的君主,自然需要收服刘泰,石勒与刘曜,让他们成为自己手中的利刃。
但刘聪不是不想要统一天下,而是最近的日子先是沾上了五石散,接着有出现了风疾,更何况还有间歇性的精神失常,这让刘聪还怎么想着统一天下。
现在最重要得是先养好自己的身子,一三五刘英,二四六刘娥,剩下来的七到三十天更需要美人每日轮换恩养滋润。
自己好不容易成为皇帝,不就是想要享受享受,额不,应该是好好恩养恩养的嘛!
而陈元达并不知道刘聪已经彻底的丧失统一天下的志向,但面对刘泰让自己送王浚一家老小进回平阳去见刘聪,陈元达还是欣然接受。
毕竟陈元达在青州这边实在是见了太多的东西,更是清楚刘泰的狼子野心。
虽然刘泰并没要叛出匈奴汉国的意思,但以刘泰现在势力的膨胀,若再不进行制止,陈元达相信刘泰迟早会走上称帝的道路。
其中最重要得原因是,刘泰实在太能打了。
而现在年龄都还这么年轻,陈元达甚至不知道如果刘泰谋反,谁能够把刘泰制衡,石勒真的够吗?!
而对陈元达忧心匆匆的带着王浚的家属北上,刘泰倒是完全没有一点在乎的心思。
因为相比较起古代其他诸侯,担心自己的皇帝会怀疑自己的忠诚。
但对刘泰来说,自己从来就没担心过这点,因为只要刘聪逼自己,那自己是真会造反的!
自己愿意尊重刘聪,也愿意称呼刘聪为陛下。
所以希望陛下您对这世道有清楚的认识,别动不动就谋反,这样自己也是很难做的。
毕竟刘泰想要造反的理由是希望匈奴人与汉人之间的矛盾爆发,到时候自己再顺势揭竿而起,而不是因为刘聪陛下您不懂事,导致想装都装不下去。
当然,这种事情自己当然是不可能直接跟着陈元达说的,甚至不能跟任何人说。
因为说了就逼得刘聪要下决断,但自己只要不说,但一直向着准备造反的方向做准备。
那刘聪想内部和平的话,反而会派人过来安抚自己,以求息事宁人。
同时刘泰也相信刘聪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布置,从而避免自己的直接危险。
但不论怎么说,自己有意无意对陈元达透露的想要攻占平洲,建立所谓环渤海经济圈的计划,这对自己与刘聪间都是个足以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政治理念。
别管自己的这个计划,到底是自己赚到了,还是自己亏本了。
反正对刘聪来说,都是他所希望看到的。
毕竟打败了王浚的刘泰,刘聪来说是真正有威胁的存在了。
而刘泰提出想要发展平洲的意思,对比起刘泰给自己的威胁,让刘泰的力量消耗在对平洲,对刘聪来说正是他所想要见到的。
此刻,整个幽州甚至冀州的北部都还百废待兴,但刘泰却率先见了段叔军与段文鸳。
因为从青州开始,一路带到了现在的两人,终于需要他们发挥出作用了。
所以此刻,刘泰看着两人露出了一个大大的笑容,说道:“两位,近来可还好!”
“见过郡公!”不论是段叔军,还是段文鸳都先看了一眼此刻下巴看人的刘遐,再然后却是有些战战兢兢的看着刘泰。
莫要看刘泰待人和蔼,但实际上他可是刚刚击溃了王浚的十数万大军啊。
尤其这场战争,更是两人亲眼所见刘泰的军队是何等的横冲直撞,不可一世。
两人此刻对刘泰那可真是战战兢兢,更再次深刻了刘泰并不是表面上看着和蔼客气的年轻人,而是真的就是当世无双的统帅啊!
刘泰对两人对待自己的态度的变化,并没太多意外。
胡人畏威而不怀德,胜利就是驱使他们的最好手段,赢了他们,再赢了他们的主人,基本上他们都会选择臣服。
哪怕他们已汉化的相当彻底,但这种植入基因中的本能,能让刘泰更好驱使他们。
自己战争时带着他们,就是让他们看着自己是怎么打败王浚的。
现在随着王浚打败,自然也就打算开始真正的用他们了。
刘泰笑眯眯道:“我打算促进鲜卑人与汉人的融合你们已经看到了。
我只想知道,你们愿不愿意让更多鲜卑人参与进来,从此让鲜卑人与汉人间亲如一家。”
“不知道郡公需要我们两个做什么?!”两人听到刘泰的话,不由担心道。
刘泰坦然回答:“我刚占领了幽州,百废待兴下,需要处理的事情太多了。
但平洲的事情却是拖延不得,慕容鲜卑氏占据我大汉土地,实在可恨。
我想你们也不想要看见我们大汉鲜卑一家亲的政策受到阻碍吧。”
“郡公您是希望我们与慕容鲜卑这个大部落交手?”段叔军的脸色不由凝重。
“你们现在才多少人,我怎么会让你们做这种事情!”刘泰看着两人和蔼道,
“我会给你们支持的,武器,食盐,甚至是装备……我都会给你们。
当然第一波算我租借给你们的,但以后你们需要用鲜卑人来换,不论是慕容鲜卑,还是宇文鲜卑,都可以。
我们会用心把他们教育成跟你们一样的心向大汉的鲜卑人。
当然,在这过程中我也很希望看到你们能重建段氏部落,毕竟你们的部落越强大,过来向大汉学习的鲜卑人就越多,汉人与鲜卑人也能更快的融合,从此成为一家人,不是吗!”
此刻的段叔军与段文鸳看着看刘泰描绘的画面,仿佛看到了新时代鲜卑人未来的光辉,不论怎么样,他们不敢不相信刘泰描绘的画面。
至少现在的他们没有任何可以拒绝的权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