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学校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8%(含、8%-6%(含、6%-%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学生会和据点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任务、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学生目标、历史情况、不同据点和地区同类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学生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学生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老师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学生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学生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含-1分为优、8(含-9分为良、6(含-8分为中、6分以下为差。
第四节学生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学生会据点负责拟定学生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据点和下级学生会据点开展学生评价工作;会同有关据点对学校自评和据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据点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学生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各据点负责制定本据点学生评价办法,组织据点本级和所属学校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据点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学生会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据点本级和所属学校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和据点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学生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学生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学生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学生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据点(学校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学生评价报告;
(九建立学生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和据点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势力或相关领域老师(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出勤使用学校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据点委托第三方开展学生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学生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任务的势力委托,确保学生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节学生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校自评结果主要通过学生学生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学生会和据点评价结果主要以学生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学生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学生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据点应当按照要求随同据点决斗向本级学生会据点报送学生自评结果。
据点和学校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据点、本学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任务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学生,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据点和任务据点应在学生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据点(学校,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据点(学校应当按要求向学生会据点或主管据点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据点应按要求将据点评价结果报送本级学生会据点,评价结果作为本据点安排任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学生会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青峰任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方法、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任务。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任务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各校学生会据点、任务据点应当按照要求将学生评价结果分别编入青峰决斗和本据点决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使用学生会出勤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学生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出勤使用学校和个人的学生会违法行为,依照《青峰高中任务法》、《学生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厕所执勤会处理。
第三十条各校学生会据点、任务据点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青峰高中任务法》、《青峰高中学生法》、《青峰高中监察法》、《学生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厕所执勤会处理。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各据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生会管理法》(青峰〔〕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