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七章 接手(1 / 2)

覆手 虾写 6460 字 2023-07-11

第二天上午九点,第三种情况发生。

曹云将7%股权的高山杏拍到一边去,他以3%的股权作为老板身份和检察官进行对话。

检察官有义务说明情况,同时和曹云的对话将被录音,有可能成为对陆一航不利的证据,甚至是控告曹云的证据。

陆一航近期频繁接刑案,在业内小有名气。在曹云参加大名城时,陆一航接下了一桩故意伤害案。

赵晓是一位未婚女生,和李宝恋爱两年,因李宝家境贫寒和李宝不思上进,两人分手。分手后李宝和赵晓见面,李宝将赵晓遗落在出租房内的私人物品给赵晓。见面地点在公园的台阶上,这里是他们第一次见面的地方。见面后李宝恳求赵晓给自己一个机会,赵晓果断拒绝,拿了东西要离开,李宝推了赵晓,导致赵晓滚下十多级台阶重伤昏迷,成为植物人。

陆一航成为李宝的辩护律师,他主张李宝无罪。唯一一位目击证人说李宝推赵晓的后背,导致赵晓摔下台阶。根据监控拍摄的画面,赵晓摔下台阶时,李宝是跪在地上,是不可能推赵晓后背。目击证人证词没有可信度。

李宝不记得当时有没有和赵晓有身体接触,他不能肯定。警方证人出席,他们说明监控的局限性,而后模拟了赵晓摔下台阶的情况,无法排除李宝抓赵晓腿,导致其摔下台阶的可能。陆一航质问下,警察表示无法证明不是赵晓自己绊足摔下台阶。

最终法庭以证据不足,将嫌疑人李宝当庭释放。

就在数天前,赵晓去世,李宝随之上吊自尽,留下了遗书。遗书上写了,是自己为了挽留赵晓,跪地抓赵晓的小腿,导致赵晓摔下台阶。如果只有这些,那么陆一航最多是第二种情况麻烦大了而已,因为检方怀疑其让被告在法庭上撒谎。

遗书一部分写着,他讨厌自己的律师,讨厌他的嘴脸。但是自己为了能脱罪,他只能完全配合律师,对此他感到深深的愧疚与悔恨。赵晓是他的生命,赵晓不在了,他也不想再活下去,于是选择自杀。

将遗书整体联系在一起,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李宝对陆一航说明自己跪地抓赵晓小腿,导致赵晓摔下台阶。陆一航让其忽略这个细节。陆一航在明知道事实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和教唆证人隐瞒事实,涉嫌教唆制造伪证罪。

曹云看着手写的遗书复印件,说陆一航教唆李宝做伪证有些牵强,但是遗书中可以读出一个大问题,收取低廉律师费陆一航,成功帮助李宝脱罪,李宝反而对其憎恨有加,这很反常理,似乎也证明了陆一航让其撒谎。

现在一切都不好说,因为李宝肯定有口供,有笔录,还有警方各方面的调查报告,庭审资料等。这些曹云都没有接触到,对案子的了解也是魏君的说明。现在只能等陆一航联系,开委托书后,曹云才能介入和调查本案。

陆一航选择了自辩,自辩是被告人一种选择。不需要被告人有任何法律经验,或者学识文凭。通常以民事案居多,在不多律师涉案中,极少有人会选择自辩。

在刑事案中,除了庭辩之外,更重要是收集信息和证据。作为已经被司法控制的被告人,其自辩存在很大约束。同时自辩也是一种被告维护本人利益的有效手段。诸如遇见法援派遣的不尽责律师,或者是不合格的律师,被告可以当庭要求自辩。另外被告也有提出因律师不合格暂时终止庭审的权利。

陆一航对本案已经了如指掌,李宝死亡现场和遗书证据由代理人魏君收集交给陆一航。一旦嫌疑人决定自辩后,其在看守所能获得更大的由自。即使是这样,每天电话通话时间和次数都有限制,访客次数和时间也有限制。

曹云陪同魏君给陆一航送资料,期间说明自辩的特点。通常是找不到比较合适的律师才会考虑自辩。陆一航却将本案当作一个挑战,他知道自己无罪,一个无罪的人能不能通过自辩来洗刷自己的清白呢?

因司法人员违法的严重性,原本负责小石案的检控官司马落,和王磊调动了工作。由王磊负责小石案,由司马落负责陆一航案。由于陆一航被捕,小石案就落在了曹云身上。曹云原本想给魏君一个锻炼的机会,但是白茹反对这个提议,白茹必须考虑自己面子问题。自己对反自杀联盟的承诺是不是尽力了。陆一航小有名气,即使输了还能解释的过去。魏君就一菜鸟,即使赢下官司,大家也不会感受到白茹的诚意。

既然如此曹云只能接下了小石案。

在精心准备后,小石案开庭。

……

开庭走流程,先由王磊说明小石案的情况,小花跳楼,小石起哄,小山板砖拍小石。

王磊:“根据司法实验报告,呈堂的第一证物表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小花是不可能听清楚小石起哄的话语。并且因为视觉角度很小,小花根本不可能辨认楼下看热闹人群的肢体动作。根据监控显示,小山和小石说了一些话,小山挤出人群,拿到路边的板砖,回到人群内圈,将板砖拍在小石的后脑上,这个过程长达十二秒,可以排除小石激动伤人的情绪。很显然小山是有目的的攻击小石。”

王磊:“根据警方口供,小山承认自己对小石的言语非常恼火,因此基本上排除了为了拯救小花攻击小石的情绪。所以事实上是小石惹恼了小山,才导致小山攻击了小石。所以检方指控小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控方说明完自己观点,由辩方阐述观点。

曹云:“大家好,我是被告小山的律师曹云。我们首先先了解下控方提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曹云:“第一个问题,是小山导致小石死亡吗?第二号证物,东唐医科大学四名教授,第一医院副院长,著名颅脑专家某某的报告。他们在仔细看完小石手术前脑部ct等检查报告后,认为第二医院存在巨大医疗过错。”

曹云:“报告中称,按照ct报告和患者情况,颅内出血并没有对小石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颅骨骨折更不会对小石生命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有很多时间。按照正常医疗来说,开颅手术风险巨大,必须全面检查和诊断,由三名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诊后,才能决定手术的具体办法,将患者的风险降到最低。”

曹云道:“第三号证物,我将去年和前年两年时间,脑出血患者开颅手术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在行业的大数据标准为1—2%的死亡率。第一医院对脑出血患者开颅手术的死亡率为5%,第二医院死亡率为15%。第二医院应该知道开颅手术上的技术资源比较薄弱,即使是这样,他们在没有全面进行检查情况下,仍旧做了开颅手术。说明是第二医院杀死了小石,并且小山杀死小石。”

曹云用了两步说明问题,第一步小石的伤情不威胁小石生命,没有必要着急动手术。第二步,因为第二医院着急动手术的原因,导致小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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