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论买房后立刻办房产证过户登记的重要性(1 / 2)

国姓窃明 浙东匹夫 7055 字 2023-05-22

对郑家人使用过第一轮烟雾弹后,穿越以来一直神经紧绷的沈树人,总算可以稍微松懈几天,调整一下状态。

每天跟新结交的张煌言、顾炎武参加一些堂会、文会,进一步适应明末的社会生活,磨合一下言行举止。

闲下来的时候,就翻翻《大明律》,慢慢琢磨完善他的“学薛蟠那样假装犯事借故去南京”计划。

反正这些事情急也没用,沈树人已经想明白了,事情要分两手做:

一方面他要筹划好自己如何犯事、后续如何走司法程序。

另一方面他要静待郑家被挤兑中计后、先把郑森送来苏州,造成一定的既定事实。

如果后一方面还没影儿,前一方面就推进得太快,反而有可能引起对方警觉从而坏事。

所以,沈树人估计自己有半个月的时间,来慢慢琢磨谋划。

当然,这个过程中,他也不能完全放任事情自然发展,所以骗完郑家人后的第二天,他就跟父亲沈廷扬商量了一下,让父亲赶快回复一封密信给兵部尚书杨阁老,汇报一下眼下的项目进度——

那种需要半个月甚至一个月才能见成果的项目,中间定期向领导汇报,是很重要的。

可以强调任务遇到的新突发情况、新困难,并且表明自己已经想到办法解决这些困难。

人在职场,不仅要会做事,还得会来事。抓住一切机会在领导面前表现、多汇报几次ppt总没错。

不过,沈树人的这种风格,一开始着实让沈廷扬有些不适应。

沈廷扬这人官场觉悟其实不高,只是擅长做生意、擅长管理财务账目,属于这个时代偏理工科的人才,说白了就是数学好。

尤其沈家有几百万两的家产,沈廷扬这种人做官多年,始终不在乎巴结上官,反正不巴结日子也过得很好了,又不指望靠升官来贪污。

明朝的人工作节奏普遍也慢,通讯也不方便,“事中汇报”的习惯确实没形成。所以沈树人这种21世纪职场卷出来的汇报狂,看起来就很显眼了。

沈树人反复劝说,跟父亲强调:

“杨阁老交办的这事儿,本来这个月就该有眉目的,现在至少又往后多拖了一个月,而且父亲还给国子监回复了一封帮我请病假的信。

这要是不跟杨阁老透个底让他安心,恐怕等不到这事儿办完,杨阁老就已经开始记恨我们了。

而且,我们自己送信主动汇报,还可以把郑家人描述得更加奸诈警觉一些,就说他们消息非常灵通,杨阁老的秘信刚送到我们沈家后不久、郑家就上门阻挠了。

如此,这事儿暂时没办成,罪责也可以往郑家的刁钻上推几分,而我们只是出于谨慎谋国,没敢妄动,但已经想尽办法在促成。”

如此苦口婆心,沈廷扬思量之后,觉得确实有理,就仔细斟酌写了一封密信,等个合适的时机,让绝对保密的心腹送去——

当然,这次用的是沈家自己的船和人送信,神不知鬼不觉,郑家压根儿不知道沈家跟杨嗣昌有联络。

送信的过程,也是颇为周折,最后一直拖到六月初才到杨嗣昌手上。

这主要是因为杨嗣昌如今的住所也是飘忽不定。五月初时杨嗣昌还在京城,受命督师六省后就南下了。

原本杨嗣昌定下的驻地应该是在武昌或者襄阳,主要围堵张献忠或罗汝才。但他南下途中,就发生了好几次贼情糜烂扩大的状况,逼得杨嗣昌不得不一路走一路安排堵漏。

最新的贼情蔓延,往东已经到了淮南的大别山区,主要是马守应等人为首的“革左五营”。如果放着不管,就有可能一路蔓延到合肥,威胁到南京的江北地区周边。

所以杨嗣昌在半路上紧急调整了行程,先在合肥驻扎一段时间,督促驻守合肥的史可法堵住流贼的继续东扩,等稍稍稳住局势后,再去武昌和左良玉会合。

好在沈廷扬派去的信使也比较机灵,半路上一路打探消息,才没有错过杨嗣昌的驻地,把信送到了合肥。

杨嗣昌百忙之中,对之前交办的那些小事,其实都有些遗忘了。

如今看到沈廷扬的回信,里面强调了自己无论如何一定完成杨阁老的使命、还说了郑家有多么完善的情报网、消息多么灵通,得到熊文灿下狱讯息的时间,竟然不比杨阁老您晚多少……

看完之后,沈廷扬好歹也在杨嗣昌心中留下了一个“勤勉”的影响,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个任务确实有难度,要是后续能做好,一定得好好嘉奖。

……

话分两头,

随着时间进入六月初,苏州这边,距离沈廷扬最初穿越也有十来天了。

十天《大明律》研究下来,他也总算把“如何犯一个需要被提到南京复核的案子”的计划,初步想出来了。

不得不说,沈廷扬的思路,最终还是被《红楼梦》的路径依赖所吸引。他想到的办法,也跟薛蟠“跟冯渊争买香菱、打死人命”比较相似。

但具体细节和违法性设计上,还是截然不同的。

因为沈树人毕竟有后世的法律思维,他对“物权和债权”的差异认识度,绝对比任何一个明朝人都深刻。

所以,他一开始就想设计一个“先买的人没有登记或者交付,只有契约,而他作为后买的人,有登记和交付,有官府登记过的公信力证据”,

这样一旦先买的人上门争夺,那就是“抢夺奴婢”,或者“私闯民宅”,如果对方主动挑起冲突,就算反击打死了也不犯法。

而且,沈树人还详细查阅了《大明律》,还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边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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