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室里,绝大多数人都退了出去,包括刚才那个劳而无功的警方谈判专家。
只剩下冯见雄和史妮可在里面,还有权此芳在门口偷偷架着摄像机往里拍。
冯见雄一步步走向铁门,一边先用言语让对方冷静下来:
“诶诶诶,不要紧张,把刀片先放下。我不是警方的人,自我介绍一下哈,我叫冯见雄,跟你一样是在校生——诶,对,你是邮电学院的吧?我师大的,对,中间就隔了个财大,咱也算邻居了。”
“听说过我?哦,你们邮院的人也听‘师大之声’?肯定是觉得丁学姐的声音好听对吧?你还关注了我的博客?那就好办了,我是来给你担任法援的,是来帮你的,跟警察不是一路货。”
一开始几句交谈还算松缓,紧张的氛围也渐渐宽泛了些。
但是当没有营养的套近乎和自我介绍结束、冯见雄说到戏肉,提及“法援”和“警方”时,那个贾明威又激动起来,把刀片重新架到了周某的脖子上。
冯见雄揉着脑仁苦口婆心地劝说:“诶,说了别激动,你这人怎么不听呢?本来你只是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而且有激情因素,被害人也有过错,委托我给你辩护,最多坐两年牢就出来了。你至于搞成现在这样不死不休么?
快点把刀子放下,我帮你想办法把现在这破事儿做成‘犯罪中止’,再加上被害人过错挑衅,不会加多少量刑的,数罪并案合起来,还给你判个三年。要是再不收手,我可帮不了你了。”
按照《刑法》的具体量刑条款,故意伤害罪是故意致人轻伤就开始算罪的(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要进治安处罚,也就是拘留罚款,但不入刑。轻伤的标准,一般打掉人两颗牙齿就算,具体可以参看相关鉴定标准,有几百条)
如果致人轻伤,法定一般是判三年以下。
如果致人重伤,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视情节)。
贾明威在学校里犯的事儿,本来已经把人打成重伤了,还留下了残疾。如果没有从轻情节的话,根据目前事实部分的证据,一般判五到七年是比较常见的。
冯见雄虽然不能给对方脱罪,但是既然敢开口说“我能让你只判两年”,那也已经是非常给力的罪轻辩护了。充分考虑到了被害人及第三方的过错、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犯意属于“临时起意”这些因素。
不过,话说到这儿,并不能见到多少功力。
因为除了设身处地帮对方减刑的具体分析言论之外,其他的游说修辞,刚才警方的谈判专家都已经说过了。冯见雄无非也是换个人重新需要酝酿一番谈判氛围而已。
“哼,这么说要是有用,刚才那人早就放下刀片了。人家的心结根本不在这里!”门外,那个警方的谈判专家为了掩饰自己的无能,也是对冯见雄嗤之以鼻。
嗤完之后,他还少不得跪舔一下卫书记,旁敲侧击地表示:“书记,其实这些话刚才我都说过了,实在是这人太死硬。要是实在不行,为了防止闹大,还是叫狙击手吧?”
“滚!你个废物!区区看守所里的事儿,闹到要请狙击手,你们都嫌皇粮吃腻了吧!”卫书记压抑着音量,痛斥了一番手下的窝囊废,大口大口喘了一会儿,忿忿地说,“既然请了人家开口,就等人家说完!”
卫书记这句话刚说完,铁栅门里的贾明威就吼开了:“两年和三年五年十年,有个的区别啊!有种你有本事让我彻底脱罪么?老子是高材生!要进移动公司当高工当官的!留下犯罪记录我这辈子既然彻底完了,就留个垫背的好了!要死也死得轰轰烈烈!”
这些话,刚才贾明威和警方的谈判专家说话时,也已经提过,只是没总结得这么清楚,比较碎片化。
此时再次强调这一点,所有人也彻底明白了他的心结所在:这家伙在乎的不是具体坐几年牢,而是在国内只要坐过牢,很多领域就一辈子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了。
比如按照《公务员法》,有犯罪记录就不能当官了。根据《律师法》,有过故意犯罪记录的也一辈子不能当律师了(注意这个“故意”,可见当律师还是比当官宽松,过失犯罪哪怕坐过牢也是不要紧的。比如交通肇事撞死人什么的,就不影响当律师。)
而贾明威此前应该是一个很上进、功利心很强的人,这才有了“既然已经是废人,不如轰轰烈烈给个痛快”的想法。
而警方的谈判专家,对于这种生无可恋的亡命徒,显然束手无策。
至少,以06年国内的刑侦专业,对谈判专家的培训到位程度,也只能是这样了。
可惜,这种问题,在冯见雄眼里根本不叫个事儿。
因为,对付这种“因为前途突然因为意外而无望、从而生无可恋”的“临时起意型不想活的人”,后世是总结过非常完善的谈判劝说话术的。
哪怕冯见雄上辈子也是个律师,并不是专业于刑侦案件,仅凭那点一鳞半爪的见识,也足够应付这种场面了——无论这个不想活的人,是表现为想劫持人质同归于尽,还是仅仅自己想轻生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