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十年树得梧桐栽(1 / 2)

三国之最风流 赵子曰 5592 字 1个月前

早在决定辟除颍川士人来徐之初,因知随行而来的会有荀彧、戏志才等人的家眷,同时估料应辟而来的士人中或许也会有带家眷同行的,所以当时荀贞就令州府的吏员在州府左近找了一处位置、风景俱佳的所在,为荀彧等的家眷,也为辟召的士人们起造宅院。

因是荀贞亲自下的命令,州府的吏员非常上心,没等荀悦等到达郯县,宅院就已建成,总共建造起了大小相当、建筑类似的院落五十余座,外以高墙围之,算是新起了一个“里”。

荀贞名之为“梧桐”,其意自是从梧桐树上居凤凰而来。

为了与“里”名相配,荀贞又令府吏在里中的道路两旁树栽梧桐。

梧桐种好之日,荀贞亲自带着荀攸等人前往看过。

去看那日天气晴好,时值暮春,春阳和暖,微风徐拂,带起路边的梧桐叶响,宛如轻哨。

观睹此景,耳听此音,荀贞不觉想起了当年与荀攸共在荀衢门下读书,每当春夏风起,带响高阳里中繁茂的桑、榆和果树枝叶,亦如今日,发出如哨之声的时候,荀攸便总会陶醉地站在院中闭目倾听,并问荀衢:“这可就是‘天籁’么?”忆及当年,已是不可追触了。

他颇有感怀,对荀攸说道:“公达,可还记得二十年前的‘天籁’之音么?”

荀攸自是没有忘记,亦是喟叹:“昔年高阳里中多老树,枝叶越墙,遮蔽成荫,远望如连冠盖,今此新‘里’,移植的虽皆成株,逊高阳里远甚,也不知何年才能在此稍见乡里旧貌了。”

荀贞说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假以时日,必可如高阳盛貌。”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说的是眼前的这些梧桐树,可荀贞又何尝说的不是他这二十年来的奋斗经历:如是没有少时来到这个时代后的苦读、致知,如是没有近十年以来的不以亭长为卑,起於微末、蹈险履危,如是没有秩已二千石,虽居显贵而却一如往昔的克己修身、如履薄冰,又哪里会有他今日的名扬天下、望重海内?又哪里会有一召之下、群贤毕至?

便是在这里中种满了梧桐,也是招不来凤凰,唯独以勤以修身、养德折节,方可令众士归附。

荀攸等这些已在徐州的,於宅院的选用上当然有着特权,除留下了几座最好的,预备给荀悦等德望者居住,在颍川诸士到前,他们就已经各自选好了自己看中的,只是尚未搬入居住。

颍川诸士到后,先是在州府的客舍休息了一天,然后便由荀彧、荀攸等领着来到此里,各选住所,待他们分别选定,里中还有一半的院落空着,这是荀贞有意多建的,以待后来之士。

等诸士在里中安顿下来,荀彧等也搬了进去。

连着三天,或荀贞宴请,或荀彧等於新家置酒,众人欢饮达旦。

这一日,荀悦上言,请荀贞不要再设酒飨宴了。

他对荀贞说:连宴三日,乡谊已达,纵久别之思,欢情亦足,可使诸士配印绶,各掌署事了。

荀贞从善如流,接受了荀悦的意见。

於是,荀悦等带上印绶,各到本曹,开始了正式的工作。

荀悦在正式工作的当天就给荀贞上了一道书。

他在上书中写道:“兵乱以来,法不能行,民至仇杀不绝,请令禁私杀。”

却是请求荀贞传檄州中,禁止私杀。

有汉以来,禁私杀的诏书下过多次,但仇杀之事却是屡禁不绝。

因为《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所以当孝子孝女为父母报仇,案发后,不但很多的地方长吏不会治他们的罪,比如光和二年,酒泉人赵娥为父报仇,手刃了仇人后,去县寺自首,结果却被县尉“强载还家”,压根就不治罪,凉州刺史、酒泉太守还“并共表之,称其义烈”,为她“刊石立碑,显其门闾”,并且百姓们也会人口相传、对他们的这种行为给以认可和赞美,在章帝时,朝廷还颁布过一部《轻侮法》,明确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从宽处置为父报仇之人,此法虽行之不久,便在和帝时被废,然世风从中可见,所以私杀是虽屡禁而不绝,尤其现下兵乱,法律不严,豪家各养剑客、隐匿亡命,更是私杀不断。

荀贞的州府、幕府、军中就有好多干过私杀这种事情的人,许仲不必说了,别人也不必多讲,只说新来的韩暨,为了给父兄报仇,此人早年就有过结客私杀之举。

对这种风气,荀悦早就深恶痛绝。

有道是:地位不同,对同一件事的看法也就会随之不同。

当年在西乡时,荀贞不在意私杀之事,重许仲之名而爱用之,可现在他身为一州之主,且如今还是在兵乱之际,那么无论是从维护“法”的尊严上,换言之,也就是从维护州府的权威上,还是从降低人口不必要的减少,同时改善剽浮的风气,使百姓勤恳耕种上,他都有必要改变以前的态度,对私杀,要从不在意变成旗帜鲜明的反对,因而,他非常赞同荀悦的建议。

只是和荀悦有所不同都是:荀悦虽请求禁私杀,但毕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该如何处理私杀的问题上,却不是一味的以法行事,而是向荀贞具体提出了“有纵、有禁,有生、有杀,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的观点,也就是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单一地依从律法,亦要讲“义”。

荀贞对荀悦提出的禁私杀很赞同,但对荀悦“义法并立”的观点不以为然。

可自尊儒以来,儒家的思想已经浸透到了法家中,如纯粹地按法决狱,未免会被时人视为“酷苛”,早年在颍川为督邮时,荀贞就曾被颍川的一些士人以为他行事近“酷吏”,现今他方掌徐州,正收揽人心之际,在这方面却需得注意,而且荀悦又是初来,此乃他提出的第一个有关政策的建议,也不好全然不听,因而,荀贞折中了一下。

他接受了荀悦“义法并立”的提议,但要求郡县只可“断法”,不可决“义”,也就是只能决定“禁”和“杀”,不能决定“纵”和“生”,凡是郡县认为与“义”有关的,不许自决,必须上报州中,由州府决定,看该如何判处。

於是,荀贞传檄郡县:《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而建武中兴,申明旧令,永元之际,废除《轻侮》,何也?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兵乱以来,十亡二三,民之存者,尚相杀乎?自今以后,宿有仇怨者,皆不得相仇,守相依法平决。有义,报州府。

檄文传至州内各郡,乐进等俱按檄行之。

邯郸荣向来刚酷,东海郡的一个辖县里正有一件为父母报仇的案子还没能判,檄文到日,他立即行檄,命此县将人犯弃市。

县长上书,述以《春秋》之义,讲叙县人为此孝子求情之状,恳请给这个孝子减死一等。

郡吏亦进言,说道:“为父母报仇,此孝子也,如杀,明府恐得非议,如不杀,恐为州追责。州檄令云‘有义,报州府’,不如上报州府,由州决之,这样明府也就不用为难了。”

邯郸荣回答说道:“杀人者死,何难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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