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第八天,当朱厚照正式的在谈判的文书上印下印玺的时候,大明和瓦剌的这场谈判正式终告结束。
文书名为《色楞格盟约》签约代表为朱厚照代表的大明和阿喇哈青森代表的瓦剌。[.]
盟约内容为:
(1)自盟约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双方退兵完毕,色楞格河两岸三百里内不得出现超过一万人的军队。在退兵途中不得对对方发动突袭,任何人不得已任何借口再次挑起战争。
(2)鞑靼大汗巴图蒙克承认阿喇哈青森的瓦剌大汗称号,大明承认阿喇哈青森为蒙古瓦剌大汗,承认其合法性,承认其对蒙古漠北的统治。
(3)瓦剌向大明称臣,每年进贡优良马匹五千匹,牛羊各五万头,瓦剌大汗阿喇哈青森享受大明亲王之礼。大明每年须向瓦剌无偿提供五千石食盐、茶叶,布两千匹。
(4)大明和瓦剌在赤厅和亦集乃两地设立边市,除铁、铜、兵器、火药等军事物资不得买卖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均不受限制。两国必须保证进入对方国家内部商人性命和财物的安全。
(5)一月内大明退出蒙古,并限令莫日根。亦思马因。亦卜剌三部三年内不得对鞑靼大汗巴图蒙克所部展开军事进攻。
(6)大明每三年无偿提供一只千人的医疗队入蒙古传授医术,所需费用由大明承担。
(7)瓦剌和大明结成盟国,五年内双方边境军队不得超过十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发动进攻。
(8)大明和瓦剌各自抽调一万五千人共三万骑兵组成联军保护边市并负责剿灭边境的土匪、马贼、强盗等任何破坏两国人民安定生活的私人武装。朱厚照从三边抽调一万大军和亦卜剌、莫日根两人组成一支三万人的边境大军用于维护边境的安全和剿匪等。
(9)准许大明在杭爱山东部驻扎一只一万人的骑兵,并允许瓦剌派出官员进行监督,有任何重大军事行动必须得到瓦剌的准许。除此之外鞑靼和瓦剌境内不得出现任何一只大明的军队,得到鞑靼和瓦剌共同准许的除外。
(10)限定莫日根、亦思马因、和亦卜剌三部的势力范围。河儿密塔河以东、忽兰忽失温以南、旺吉喝以西、居延海以北为亦卜剌所部势力范围,肯特汗山以南、旺吉河以东一直到大明边境为莫日根所部势力范围,忽兰忽失温、杭爱山以北到阿鲁浑河为亦思马因势力范围,肯特汗山以北整个不里牙惕草原为巴图蒙克王庭势力范围。
(11)漠南鞑靼部五年内不得发生超过五万人规模以上的战争,莫日根、亦卜剌、亦思马因和巴图蒙克四部兵力不得超过八万。
(12)莫日根、亦思马因、亦卜剌三人向大明称臣,大明以普通王爵之礼相待,三年内大明给予王爵称号。巴图蒙克向大明称臣,大明需以亲王之礼相待。
(13)瓦剌承认大明对莫日根、亦思马因、亦卜剌三部的宗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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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亦集乃海以东、瀚海以南、阿卜山以西全都划归大明统治,大明可以在此设立州府。三年内不得在以上地方驻扎超过十万人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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