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终于承认了(2 / 2)

新中华1903 小柯 4175 字 1个月前

“如果日本人根据《英日同盟》出兵呢?”徐天宝富有深意地笑了笑

“恩~~~”朱尔典留下一个长长的鼻音

英国人果然没有让徐天宝等得太久,在英国人的安排下,中国加入了万国邮联,徐天宝也以中国大总统的身份签署了这份文件。世界各国明白了,英国人点头了。于是,期待已久的国际承认终于到了。

虽然说徐天宝并不是象袁世凯那样唯恐列强不承认自己的新政权,但是也不想让自己成为国际孤儿,所以这些必要的外交程序是还是要走一走的。随后,徐天宝立刻把精力投入到下一个战场——货币体系整顿。

本国各种金属货币的整顿相对容易,而各种纸币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事物。甲午后,随着列强对华经济侵略地不断加深,它们所开设的银行都非法发行了大量纸币,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以中国货币为单位,其中又分为银两票和银元票两种。如汇丰银行发行地1元、5元、10元、5元、100元的银元票,及5两、1两、50两、100两的银两票;德华银行和麦加利银行也发行有银元票和银两栗,花旗银行同样发行了几种不同面额的银元票。另一类以外国货币为单位,主要有日本于日俄战争时期在我国东北发行的军用票,横滨正金银行发行地日本金票,华俄道胜银行发行的金卢布票等。

至于中国本国纸币,始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成立(现已合并于人民银行内)之初,为近代银行发行兑换券之创始。此后,户部银行及其在各地地分行也发行银两票、银元票、钱票(即以制钱标明面值)等三种钞票。银两票的面额自l两至1000两共二十八种,银元票分l元、5元、30元三种。钱票有2、3、4、5、10吊等五种。这些纸币发行后,被公认为一般支付手段。无论银行及户部收解款项及各省交纳钱粮赋税,均可通用,其中银元票流通的数额很大,流通地区遍及等地。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户部银行改名大清银行之后,所发行的纸币种类,大体上与户部银行所发行的差不多。由于当时币制紊乱,各地银两成色,银元种类都不相同,因此大清银行总分行所发行的各种银元票和银两票都必须注明某处通用银元或某行所在地成色,以示区别。其兑换办法,一般都是某行发行的纸币,由某行负责兑现,凡持甲行纸币到乙行兑现者,均须按当时银价折算并支付汇水。除大清银行发行纸币外。交通银行和其他一些商业银行、地方银行也在开行之后,发行各种成色的银两票或银元票在市面流通,但数额有限、流通区域亦不广泛。

据财政部档案记载,前清户部银行(大清银行)前后累计总共发行纸币12亿7千万以上,交通银行发行在1亿8000万以上。民国以后,人民银行开办以来,发行纸币甚广,由于信誉昭著、分行广泛,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以上诸银行之纸币,由于注重保证。信誉良好且有资本庞大,基本无虞,唯各地钱庄、铜钱店所出之各种银钱票、各省官银钱局发行之纸币殊为堪忧。此等纸币发行。既无限额又无一定准备,滥发结果。充斥市面,因供求发生动荡,随时可能发生挤兑,甚至因发行机构倒闭而成废纸。清廷于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曾颁布通用银钱章程,规定嗣后银钱行号未发行纸币者不得发行。己发行者逐渐收回,并严格规定发行准备。随时予以抽查。宣统二年,为进一步统一纸币,又颁发兑换纸币则例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纸币之权属于中央,一切发行兑换事务统归大清银行办理,所有宫商银钱行号,一概不准擅自发行纸币。奈何风雨飘摇,纸面看来诚极为美,实际却不得执行,辛亥以后。各地为维持本省地位、充作军饷。更是胡乱发钞,南京临时政府曾发1万万军用钞票。却无一分钱准备,到目前尚未收缴干净。

王永江、王树翰、梁士诒、周学熙、张謇等人纷纷谏言,张謇说道:“洋人的金融理论和制度比我们完备地多,所发行的纸币也比我们有准备的多,光是发钞准备金一项就远胜过于我,我在苏省二十年,几乎没听过外国银行有停兑或倒闭地传闻,上海等各处通商口岸,人们甚至更愿意相信外国纸币。不过,不管怎么说,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肆意发行纸币,攫取地是我国的财富,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我国也应该发行纸币,守住自己的财富。”

周学熙说道:“打铁先需自身硬,欲使人民拒用外国纸币,首先我本国纸币必须争气,倘若我国货币信誉昭著、兑换方便,人民必喜用本国之货币。”

王永江说道:“我与诸位所见略同,法定货币的发行权应该掌握在中央之手,任何其他银行、地方等不能有所僭越。我主张设立中央银行,主要承担两个使命:第一,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专门发行新货币,称之中国元比较适宜。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中央银行本身不参与吸收存款、放贷等日常业务。其余各行,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甚至四明银行以及东北银行等中国银行,花旗、渣打、汇丰等外国银行都取消货币发行权。已经发行之货币一律按市价兑换成新货币,在具体操作上可由各商业银行先行承兑,然后由中央银行中承兑。”

“第二个作用是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负经理国库,监督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国内外债之责。凡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必须缴纳一部分比例存入中央银行。不计息,单纯用作对各行存款之保证。将来一旦发生挤兑,尚有国家信用和准备金可以救济一二,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为各商业银行提供短期拆借和专项借款,利息可略低于市场;其二为再贴现制度,即以国家信用保证各票据地顺利流通,防止恶意票据。总之,中央银行是一个不经营具体业务,专门负责国策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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