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米国,在好莱坞。
一部电影里面,如果出现角色们正在看电视。或者仅仅是一家人的室内戏、有一台开着的电视机作为背景出现。
那么,这台电视机上放的内容几乎100%是新闻节目。nn和福克斯新闻台的出镜率最高。
因为只有放新闻节目时,这部电影的拍摄方才不用给作为背景的电视节目的制作方版权费新闻被认为是“如果被录到影视剧里也不需要收版权费”的特例。
作为一个版权大国,米国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得这么严格,就是怕擦边球盗版:
如果电影镜头里出现的电视剧画面,不算侵犯这部电视剧的著作权的话;那么会不会导致某些就专门对着一台放着某节目的电视机屏幕拍的枪版拍摄客,然后再稍微加入一点无意义的镜头,把自己的作品称为“一部新的电影”呢?
相比之下,在2003年,华夏的《著作权法》体系严密程度,和米国同行一比简直就是婴孩期了。在华夏,盗版理论上当然是犯法的,而“枪版”则还处在法律模糊的盲区,根本毫无规定。
甚至有些司法实践界的人,主要是法官,私下里表态:枪版不是拍摄者也重新付出过拍摄劳动的么?不是也要花胶卷的么?
这种法官,多半也就是为了安置退伍军官才塞到司法体系里的。(当时确实没要求法官都通过司法考试,司法系统被大量塞进找不到工作,技能和社会脱节的转业军官。现在这几年好多了。)
所以,顾诚指使手下人喊冤、找深市卫视撕逼的事情,终究只是一个炒作,为了把事情闹大获取话题度,而不是真的想要收钱或者闹事。
他这句话喊出之后,一分钱“广告版权费”也没收到,就直接把所有想蹭热度的电视台,逼到“把顾诚的yy-mini广告事件作为一个新闻播出”这一执行层面上了。
但他的目的也算达到了。
“8月14日,深市卫视不收广告费免费播出由顾诚代言的yy-mini广告,反遭yy电子方面律师函警告、要求深市卫视支付广告版权费!”这是次日吴越卫视发布的打脸新闻,很显然这是收了顾诚钱的软新闻,满满的装逼打脸得罪人,但是把事情闹大。
其中还压抑不住吴越卫视在此事儿上的优越感:咱可是少数几个收了这条广告广告费的!而你们这些所谓的同行呢?不要钱白送上门给人打,别人还不让你打!
这就是逼格的差距啊!
“震惊!全人类历史上首次免费播出广告反遭索取‘广告版权费’事件!”这显然是很多跟风媒体,包括各种开了震惊部的网媒的说法。抢先博眼球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指望标题党夺目一点。
然后到了第二周,就有电视台开始别出心裁了,东方卫视在一档普法节目中做了一期专栏:“事件引起法律界热议!全国著名的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接受本台采访时发表了如下专业意见:……”
这一下可炸了锅了!
律师界的人都是不怕事儿大的,你东方卫视采访了锦天诚事务所的合伙人,扣个“全国知名大律师”的称呼,那哥们儿没上节目,难道就不是“全国知名大律师”了?
律师就是靠名气接单吃饭的,怎么会嫌曝光率多呢?一时之间,很多为了证明自己也是“全国知名大律师”的人纷纷开始开炮评述这件事情。确实做得到某省一霸级别的,还能真的约到本省本市的电视台来采访他们。那些名气不够扎实、但自问说出来的法律意见绝对不比“知名大律师”差的人,就只能去找博客类产品发言求关注了。
可惜眼下新浪博客还得再研发半年才推出呢。yy家只有贴吧和人人网两个产品。
去贴吧发帖阐述专业意见太lo了,别人也不知道你是谁。于是这伙人研究了一番,发现新推出的“人人网”可以实名认证发言,还可以邀请别人关注自己的空间,二话不说就成了人人网的用户,然后在上面大放阙词指点江山。
还得买点粉,管他是不是僵尸粉。
新闻界、法律界的人都忙完之后,电子业的同行都还一脸懵逼没反应过来呢。
这些圈内人相互之间的聊天大致上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