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顺虞也不拿捏,直奔主题:“还记得去年你跟我给潘次长凑政绩时,在开城投的那个mp3电子厂吧?打那之后,我就开始关心mp3行业的布局。最近三星和苹果准备打一场关于mp3专利的官司,外通部的人都介入斡旋了。我在外通部混了几个朋友,所以消息灵通。”
东夷的外交部和通商部(商务部)是合体的。这圈子里但凡有几个朋友,有些台面上还没开始的跨国贸易纠纷诉讼,权顺虞都能提前打听到消息。连庭前准备、证据交换方面的细节都有可能得知。
三星是东夷五大财阀之首,又是最大的出口大户,三星的涉外官司,外通部自然是每个都要帮忙斡旋的。
顾诚去年5月份的时候还赶着抢注了几个mp3的专利,想给苹果公司下套呢。眼下自然对这方面的内幕比较关心,听了权顺虞提起的话题,立刻让他别墨迹:“赶快说重点!”
权顺虞条理清晰地陈述:“三星仿照了ipod的部分设计,2季度的时候推出了一款新全新的mp3,在本地和扶桑销量还不错。然后苹果公司就拿出ipod的专利,把三星告了。”
顾诚一愣:“直接赤裸裸地抄袭设计?三星也不怕吃官司赔钱?”
权顺虞露出一个“你不懂这里面的门道”的得意表情,解释道:“苹果公司在推出ipod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公布专利,所以三星就算抄了,也不存在‘恶意侵权赔偿’,最多只是追索一些‘补偿使用费’罢了。”
权顺虞这么一解释,顾诚马上就懂了。
专利这种东西,并不是像大多数人认为的那样,一申请就受到法律保护了。
因为申请之后,如果权利人不主动要求公开的话,法定的保密初审阶段就有18个月。再加上实质审核阶段,一个专利3年才批下来也是常态。
尤其是前18个月,因为是‘保密审查’,所以理论上世人是不知道你申请了专利的。所以哪怕侵犯了,法律上也认为是“过失”。
尽管实际上用脚趾头想想,也知道苹果这样的大公司肯定是非常重视专利、产品还没公布,就先把专利申请了。但只要“理论上我有权不知道”,三星就可以装纯,然后仿造设计、先生产销售赚一阵子。
等苹果公司抗辩了、主动提前公开自己的保密申请后;三星再停止侵害,一句“我不知道你申请专利了”,稍微给点钱意思意思。
这时候给的钱,和“对方专利已经公开”之后明知故犯侵权,差距会很大。
对方专利已经公开后、再去侵权、被索赔,赔的钱叫做“侵权赔偿金”,是惩罚性的。
而对方专利公开前“过失使用”,只要“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就行。这是补偿性的,苹果也没法漫天要价。
这桩案子里面,三星固然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故犯揩点油,但苹果也不一定是什么好鸟。
顾诚完全可以想见,如果这次不是三星这样同等重量级的巨头来仿冒,而是换家小一点的公司、仿冒后的侵害规模也不大、销售金额也不多,苹果公司甚至有可能不会主动请求公开自己的专利申请,而是学顾诚那样,申请了专利之后保密满18个月或者30个月(含撤回后再次申请的优先权日)
这样做的好处是碰瓷,故意放水养鱼引诱别人来侵权。小兔小猫踩到陷阱上后故意不发动,让谨慎围观的虎豹以为这里没陷阱,然后等虎豹踩中再收网。
顾诚无暇去考虑三星和苹果这些一丘之貉的相互算计,他只关心自己该关心的问题:“那么,这个案子一发,苹果的ipod专利申请日应该要公开吧?现在知道乔布斯是啥时候申请的么?”
权顺虞脱口而出:“去年7月份他是10月底发布、今年1月份批量出货的。从研发周期来看,ipod没什么难度,3个月就研发出来了。三星提交申诉状的时候,还特地拿这一点说过事儿呢,认为苹果公司的专利没什么研发难度,不存在‘突出的实质性创新’,希望申请认定苹果的专利无效。”
顾诚一阵庆幸:自己是去年5月份,在国内首次申请的,比乔布斯还早两个月。
顾诚和乔布斯,就像是两个在森林里挖陷阱狩猎的猎人,都套着狙击手的伪装,谁也不知道对方的位置。原本顾诚还担心自己挖的坑够不够早、是不是在苹果公司之前。
现在三星这个走夜路的探路者把苹果的坑提前引爆炸出来了,依然躲在暗处的顾诚立刻惊喜地发现:原来自己果然比乔布斯挖得早。
慢慢来,哥不急,哥再卖一年实体唱片。等华夏的互联网寒冬过去了、网民网速普遍提高了、mp3普及了,再引爆这个专利潜水艇。
乔布斯自以为算计了李再荣一把,肯定没想到他自己背后还有一个准备开黑枪的。
不过,眼下顾诚还没到彻底松口气的时候,他需要关心一下,三星对苹果的“专利无效”申诉的细节。于是他不耻下问:“哥,三星方面的答辩状和苹果的反驳,你知道内幕么?我对那些细节比较关心。”
权顺虞只知道顾诚跟他合作弄了个mp3电子厂的壳子、以及顾诚自己也布局过一些研发产品,但并不知道顾诚要给乔布斯挖坑。见顾诚这么关心细节,他有点奇怪,但依然把自己打听到的事儿都说了。
“你可能不是很懂《专利法》,专利法里面对于发明的认定,是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创新’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效果’。因为不可能一样东西稍微有一点点新意,申请发明就随便批下来。
如果一项技术被认定为是‘现有技术之间的简单结合、或者依据几项现有技术和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就能推导出来的显见结果’,那么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