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井田制,适得其反
在古代,社会是以农业为主,百姓是以农为生,土地是最主要的生在资本。土地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但当时贵族兼并土地问题突出。
于是王莽想到周时,实行井田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都是属于周天子的,土地属国有制。孟子认为的井田制是:当时乡是基层组织,一个乡有一块一平方里的田地。按井字将土地划分为九,共九百亩,中间一块是公田,周围八块是私田,分给八家耕种。
这种井田制,将人民束缚在土地上,而土地每户都是一百亩,不能增减,没有贫富,是一种“均田制”和平均主义体现。但随着春秋战国时代到来,贵族或诸侯开辟土地、扩大地盘、争城夺地成为了战争的重要目的。秦国在商鞅变法电,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买卖(土地私有制)、鼓励耕战,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样一来,贵族开始大量购买土地,兼并贫穷人家的土地,使土地大多在贵族手中。汉承秦制,土地兼并问题更加严重,还出现了田庄经济(田庄,是汉代社会的地主阶级地主生产经营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田庄的内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故称作田庄经济)。
王莽试图通过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来稳定封建统治。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王莽在颁布井田制的诏书中,痛斥了秦汉以来土地兼并的危害,并提出了他的均田制以及方案。王莽认为古代实行的井田制,一对夫妻百亩土地,生活富足。于是下令把所有土地收归国有,称为“王田”,不得买卖。一家男性不到八口的,占田不能超过一井,即九百亩;超过一井的,要将多余的部分分给亲戚乡族之人一起耕种;如果没有田的百姓,那就由国家统一分配相应的田地让他们进行耕种;如果有人在非议井田制,那就要面对流放到边疆的下场,之后让他自生自灭去。
王莽用井田制来进行均田,修正当时土地兼并、贫富两极分化的严重社会问题,这一目的是好的。但是,他对此没有详细规定以及相关措施,没有成立一支推行这项改革的队伍,因此没能真正实行,使诏书成为一纸费文,终纸上淡兵。
王莽实行的井田制,不可否认,也有其积极一面:王莽确实抓住了当时社会问题的根本所在,即土地兼并的快速成长,导致了严重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分化,同时这也是社会不安和动荡的根本原因。
第二,实行井田制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改变秦以来“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的地权不均现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汉代“豪民侵凌,分田劫假”所给贫苦农民的残酷剥削,以及改善租佃关系。
第三,通过井田制的实施,以达到“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的大同理想社会,使小农可以有田进行耕种,租税较轻,永远摆脱“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和“不厌糟糠,穷而为奸”的困境。这样,他所建立的政权也可以长治久安了,不用担心农民起义。
第四,为了防止重新出现土地兼并的问题,。所以必须以“王田”的名义,把全国土地的所有权收归国家,只给私人以土地使用权,而无买卖土地权力,来减少社会贫富分化。
第五,王莽在称帝之前,也曾在他的管理地区进行过均田的试验,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因此,更坚定他施行井田制的决心,所以他施行井田制并非他的空想。
尽管有积极性,但王莽的井田制最终失败了。因为王莽根据西汉晚期土地兼并的严重而制定的一项应急措施,并非长期之计且缺少相应的规定。他虽与孟子针对土地问题而提出的“井田”蓝图是一样的,但其两者却截然不同。
在土地兼并之势已成,且西汉末年地主豪强十分强势的,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这种“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制度,这有点异想天开。但我们查看一下西汉王朝对付土地兼并的办决,就可以知道王莽决心实行井田制,是其不得不这样,这的确些他不能多言苦衷。
西汉各届政府为了阻止土地兼并的发展和缓和阶级矛盾,大体上都采取过减轻田租、迁徙豪强,抑制豪强、假民公田、赋民公田、彻查户籍、限田等措施。但所做的努力,或是被大族干涉成为无效,或是收效甚微的。王莽处于西汉末年,当时土地兼并已十分严重,阶级矛盾极度尖锐,这种问题并非轻易可以解决。因此,纵观井田制的利弊,这的确是一个可以一试的土地方案,但也应因时而变,与时俱进。
只是在封建社会内部,实行以抑制土地兼并为目的的土地改革,必然是一项很是复杂且艰难的工作。因为这种改革,需要考虑许多利弊,它既不能触犯地主阶级的根本或重要利益,但又不得不损害他们的利益,但只要适度,便可以相安无事不会激起他们的反抗;既要使广大贫苦农民有耕地可以耕种,但又不能简单的规划,这样容易陷入混乱。而王莽在实行土地改革时,并未能深察当时的各种有利和不利条件,方案简单,流于形式,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弊端百出,不仅使土地改革半途而废,也在得罪贵族同时使其失了民心,这应该也是王莽改革较大的失误之处。
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王莽下令:“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拒以法。”意思就是宣告了井田制实行的失败,最后草草结束土地改革。
(六)废奴婢制,终化尘埃
王莽在颁布井田制的诏书中,痛斥土地兼并之害的同时,也严厉谴责了奴婢制度的惨无人道。他说:“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妻子。”因此,王莽下令改称奴婢为“私属”,并禁止奴婢各种买卖。奴婢名称的改变,意味着他们在奴婢社会地位有所提高,表明他们的身份是“人”,而不是牲畜,如牲畜般任人玩弄。禁止买卖,另一面也为了防止奴婢人数的继续增加,使改名变得艰难。
王莽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保证皇宫及臣吏中有官婢的前提下,来进一步阻止劳动者(农民)奴婢化,以缓解农村劳动力的不足,无法充分利用耕地资源。这样以来,农村有足够的农民进行耕地,从而保证国家的赋役之源充分稳定。而当时政府所征收的田租、算赋、口赋、户税等都是来自自耕农,故其的稳定也是国家赋役的前提。但是,新奴婢政策也同样存在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奴婢“私属”,不准买卖,实际上是将现状凝固,承认奴婢存在的合法性。但这个问题就出现在此,政策并未规定奴婢后代可以改变自身身份,这就注定这奴婢政策本身并不以解放奴婢为目的,服务奴婢而实施的,故效果不佳。
王莽在诏书中把奴婢问题和土地问题联系起来,说明他认识到奴婢问题本质就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由许多其他问题组成,只有土地问题彻底解决了,奴婢问题也才能随之解决。因为恢复井田制后,农民有一定的耕土及稳定收人了,生活富足,不愁衣食,奴婢产生的社会根源就没有了,便会使其成为无根浮萍。
虽然王莽的新奴婢政策对提高奴婢地位有进步意义,但是由于井田制的失败,也宣告这一政策的失败,之后禁止买卖奴婢的法令也随之化为尘埃,消失于世。
不过,王莽并未因此而彻底放弃他的禁奴主张,天凤四年(公元17年)再一次下令,将奴婢的口钱提高到一般人的三十倍,这对有众多奴娌的家族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故王莽还未执行,大族就不安了,于是众多大族群臣相逼,使其不了了之。这也宣布王莽的奴婢政策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