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受害人(1 / 1)

小注:后台有位读者说我最近的文章有文藻堆砌的嫌疑,文字华丽却没有融入真情实感,对此,我虚心接受批评。可能是生活经历有限,或者说是自身悟性有限,自觉写作之路任重而道远。

最近听到一个词语“不完美受害人”,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在某些事件中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过错的受害人。“不完美受害人”往往过度强调个人受害者身份,将自己视为永远的受害者,并习惯于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或社会的一类受害人。

一个新的词语产生,往往会产生被滥用的倾向。西安外国语大学某同学出轨情况说明的63页ppt文件的制作者,最近也被网上铺天盖地、观点各异的声音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表述不同,但观点大体只有以下两种:

1.事件中的女主人公三观不正,道德感缺失。

2.深挖两人恋爱细节,事件中的男主人公工作以后找女大学生谈恋爱,恋爱动机不纯,只可称其为“不完美受害人”。

感慨于观点多元、思维方式差异天差地别的同时,我更想谈谈“不完美受害人”是否值得被保护的问题本身。

不能忽视的很重要一点是,人类社会的交互性性质决定了:很多事情,我们既可以是旁观者,也可以是当局者,我们扮演的角色一定是不断变换的。我们对社会事件的态度一定会最终反映到自己身上。

客观事实往往会与人的情感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形成更为纷繁复杂的因果连接,从而导致了“不完美受害人”的存在。被伤害以后求助于法律自然是最好的途径,但法律却不一定能百分百达到受害者想要的结果,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法律所能认定的既定事实。

不难发现,从人类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考虑,社会的进步更重要是需要每个人通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估和自我审视,正视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并勇于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责任感和自我反思能力是一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使每个人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解决问题。只有当每个人都以这种方式思考和行动时,社会才能更加公正和平等。

也许,人类真正的道德自觉还是要关进制度的牢笼里,以制度自觉促使道德水准的不断提升,才能在根本上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公平,才能减少“她突然离开了,没有留下只言片语”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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