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好,杰瑞!”
“晚上好,阿凡。告诉你一个好消息,这两天我分别与费罗以及红杉资本的莫里兹先生进行了沟通,我们三位股东一致同意你提出来的增资方案。阿凡,我再确认一下你上次说的那个参照软银集团的建议方案,我们雅虎公司最新估值4000万美元,你们新加坡怡凡公司新增资400万美元占股雅虎公司股份10%,对吗?”
“没错,杰瑞,我等下就可以发邮件给你们几个股东确认这个事项。但是有一个事情可能到时候我会在邮件里面说明一下,就是这笔新的400万美元投资款,我可能不一定全部以新加坡怡凡私人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我可能会有所拆分,分成我所控制的另外几个新加坡公司一起来投资入股……”
“阿凡,从我个人角度出发,我认为应该没有多大问题。对于我和费罗而言最关心的是你这笔400万美元能否尽快到账哈!反正你到时候会发邮件给我们所有股东,最后看看红杉资本的莫里兹先生那里有什么意见就行。”
李晓凡提出这个问题,是考虑到将来的减持问题。他的初步设想是那个10%股份里面,8%由新加坡怡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另外再在新加坡新设立两家公司,拟由新加坡永久居民阿龙作为小股东,分别与郭含月、柳梦晨俩人发起新注册两家叫“新加坡龙月投资私人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龙梦投资私人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计划由新加坡龙月投资私人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龙梦投资私人有限公司两家各代持1%的雅虎股份。
李晓凡的这个代持计划,是考虑到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4条对大股东减持做出了明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得的股票,都属于“限制性证券”,在减持时必须遵守小步慢走的方式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并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第一是对大股东的锁定期要求。在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两年(在1997年后减少到一年)。
第二是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符合交易量规则。大股东两年锁定期之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
第四是减持行为必须是普通的经纪交易。大股东不能为出售股票而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必须填写通知并上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如果3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0股或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就必须向sec提交书面申请。
李晓凡让阿龙与柳梦晨、郭含月将来帮自己代持这雅虎公司的2%股份,是为了将来雅虎上市以后套现方便考虑,以便应对将来紧急需要用钱的情况,以备不时之需。因为唐馨怡已经与自己合股成立了新加坡怡凡公司,作为关联方已经不合适出面。
另外,自己对郭含月、柳梦晨两个女生也相对比较放心,将来新公司注册时候让她们在公司里面做大股东持股98%,阿龙作为新加坡永久居民形式上出资占股2%。到时候自己再安排与她们三人各签署一个代持协议。
“好的,那我等下就发邮件给你们三位股东。杰瑞,最近我们雅虎公司的广告营收情况怎么样?”
“哎,说起公司营收这个事情有点伤脑筋,莫里兹先生也很着急。最近公司每个月广告收入只有2到3万美元左右,对应我们每月的巨大开支,不成比例……”